同案犯的供述是證言嗎
通常情況下同案犯的供述應該算作證言。
一種觀點認為這類共犯口供屬于后審案件的“證人證言”,認為該同案犯供述是經過調查屬實的,其真實性建立在較牢靠的基礎上,且該被告人與后案審理的共犯人在利害關系上已牽扯不大,實際上已成為后審者犯罪事實的知情者,其訴訟地位因而發生變化,成為另案訴訟的證人。域外許多國家也持這一觀點,在英國,如果共犯因同一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被分別審判,則在每個分離的審判中,各非同案共犯都可以作證;日本法律也認為,共同被告人在同一程序中不得同時作為其他同案被告人的證人,但在分離程序中,“既與被告人地位分離立于第三人的地位,自得作為其他共同被告人的證人”,且其證言的證明力與一般證言相同。
另一種觀點認為,將非同案共犯的供述界定為“被告人供述”這一證據種類更為合適。一方面,國外立法的相關規定,是與該國司法制度的設置密不可分的,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以及傳聞證據、交叉詢問等證據規則的確立為前提的。然而,在刑事司法改革不斷深入和完善的我國當前,生搬硬套這種處理方式非但不符合我國的國情,還極易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另一方面,非同案共犯的供述與普通證人證言有著本質的區別。首先,從證明主體與案件的利害關系來看,二者具有本質的區別。在我國,證人與案件審理結果在法律上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而被告人是被追訴和可能被定罪的對象,與案件結果存在直接的利害關系,屬于訴訟當事人,二者的地位存在明顯差異。其次,從所證明內容的范圍而言,被告人供述的范圍更廣,其作的有罪供述會更直接、全面地反映出犯罪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過程、后果等案件事實,尤其是在證明犯罪主觀目的與動機方面更是具有不可比擬的作用。反之,由于并非案件的直接當事人,證人證言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能證明案件的主要情節或部分情節,而不能像被告人口供那樣全面、具體。最后,從所證明內容的真實性而言,非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存在更大的虛假可能性。相對于證人而言,被告人作為刑事訴訟中被追訴的對象,由于口供直接影響到司法機關對其刑事責任的追究,因而其真實性容易受到各種原因的影響,在內容上也容易出現反復。特別是對于先受審的被告人來說,由于其供述無須像證人證言那樣與后審理的非同案共犯進行當庭對質,在缺乏足夠的質證程序予以制約的條件下,不排除有推卸責任的可能。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通常情況下同案犯的供述應該算作證言,并且每一個案件都是需要對犯罪的人員進行調查的,而這個時候的證人證言就會十分的重要,對于案件的調查會帶來很大的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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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孔令汝律師,男,漢族,云南邊昭輝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法學學士學位。 孔令汝律師2016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從事律師執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知識和辦案經驗,對案件有著自己獨到的領悟和見解,在辦案過程中,孔律師能夠直擊案件要點,精準把握,針對案件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案,收集對應證據,使客戶對案情一目了然,有效地保障客戶的合法利益不受非法侵犯。 孔令汝律師執業以來辦案類型涉及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婚姻家庭等訴訟業務,也參與協商處理多起工傷、工亡案件等非訴訟業務,孔律師的敬業精神得到客戶的一致好評;孔律師擅長于婚姻繼承、債權債務糾紛、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勞動仲裁、房地產建設工程等相關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孔律師始終奉行“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宗旨,本著對法律的信仰和對客戶負責的態度,做到將客戶的事當做自己的事來辦理,全力維護每一位客戶的合法權利不受非法侵犯。 ? ? ?孔令汝律師作為年輕律師,其思維敏捷,自身定位準確,辦案技巧嫻熟,具有突出的親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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