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者和受害者賠償沒談攏怎么辦
交通肇事者和受害人就賠償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四條?當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
(一)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注意事項
1、注意應享有先行告知權。公安交警部門向當事人送達事故認定書時,應告知事故當事人申請公安交警部門調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
2、注意應調解的情形。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致請求公安交警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交警部門提出申請書面調解申請,公安交警部門應予調解。
3、注意不予調解的情形。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4、注意調解期限。公安交警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5、注意可參加交通事故調解的人員。交通事故調解參加人包括:
(1)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2)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公安交警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托代理人應當出具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參加調解時當事一方不得超過三人。
6、注意調解主持人員。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調解。調解采取公開方式進行,調解時間應當提前公布,調解時允許旁聽,當時當事人要求不予公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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