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殺人正當防衛辯護詞怎么寫?
故意殺人正當防衛辯護詞
審判長、審判員: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故浙江**律師事務所根據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寧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并征得本案被告人張**的同意,指派我作為他的辯護人,參加本案的訴訟活動。辯護人接受指派后,到法院進行了閱卷,并兩次會見了被告人,到案發現場也進行了實地察看。首先請允許我僅以辯護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親屬表示極大的同情。無論被告人如何辯解,以及本辯護人替被告人進行如何辯護,被害人死于被告人的手下是事實。畢竟一個鮮活的生命停止了。
這一案件發生以后,被告人的家屬及干活的工友都對此感到十分意外,都不相信被告人會犯故意殺人罪。而在本案中,公訴機關也無法明確被告人故意殺人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因此,我們在《起訴書》中所看到的描述也僅僅是“因故與單**發生爭執”這簡單的寥寥幾字,在全部證據材料中更是鮮有體現。而在辯護人看來,這正是被告人缺少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的顯著表現。所以,我們不能同意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故意殺人的犯罪指控,為此,辯護人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發表以下辯護意見,供合議庭合議本案時參考,并以此與國家公訴人商榷。
1、被告人的犯罪行為不構成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這種犯罪在刑法第232條中雖然沒有直接規定:“以剝奪他人的生命為目的”,但是,是否存在該目的是該罪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此罪區別與故意傷害罪的最關鍵的因素。因此,考察和認定被告人犯罪時的主觀態度是決定其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
誠然,行為人的犯罪故意的內容、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相對于客觀犯罪行為、犯罪結果來說都是主觀因素,在行為人沒有明確的情況下,缺乏直接判斷的客觀依據。而除了行為人本人外,這些又都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就需要我們全面的、綜合的分析案件的證據材料和客觀事實后,才可以對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作出符合客觀真實的判斷和結論,進而對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給予正確的認定。在本案當中,我們就可以從多個方面來考察被告人的主觀態度。也正是依據這些客觀事實,我們得出得結論是:被告人主觀上并沒有剝奪受害人生命的故意。
2、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系因防衛過當而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與故意殺人罪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生命權不同,故意傷害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公民的健康權。結合本案事實和證據材料,被告人的行為應當定性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根據本案證據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系被害人向其扔了一把沙子后,被告人下車問被害人要回手機,被害人反而抓住被告人的衣領要求被告人將錢拿出來,并且用拳頭毆打被告人,被告人是在臉部受傷后,腳碰巧碰到石頭,才順勢還擊的。隨后被害人繼續追打被告人,被告人情急之下才砸被害人的頭部、面部,導致被害人最終死亡的。
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4、被害人亦有過錯
從尸檢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出被害人身上僅有3元硬幣,其沒有錢卻從寧波租車要求被告人帶其到多個偏僻的地方;其對被告人進行毆打;褲帶中藏有利刃。從以上情節及細節中我們認為被害人對本案的發生是有過錯的。
因此,綜合以上五點,請求合議庭綜合考慮本案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從輕處罰,至少給被告人留下一條性命,以給他一個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機會。謝謝。
辯護人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正當防衛?
1、打架斗毆中,任何一方對他人實施的暴力侵害行為。兩人及多人打架斗毆,一方先動手,后動手的一方實施的所謂反擊他人侵害行為的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
2、對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不法侵害必須是在客觀上確實存在,而不是主觀想象的或者推測的。
3、對尚未開始不法侵害行為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4、對自動停止,或者已經實施終了的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實施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5、不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無關的第三者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經喪失繼續侵害能力時的所謂“正當防衛”行為。
綜上所述,正當防衛是人們的權利,他人有故意傷害乃至殺人動機和行為的,當事人防衛只要不超過限度都可以,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如檢察院要起訴到法院,其可以同辯護律師給自己在法庭上辯護,表示自己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不慎導致對方死亡而絕非故意殺人。
如何區分正當防衛過失殺人
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之間的區別是什么?
假想防衛屬于正當防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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