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兩種。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在此之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加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共同犯罪人主要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
二、共同犯罪的的四種形式
1、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一)必要的共犯
所謂必要的共犯,是指法律規定其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眾性犯罪是常見的必要的共犯,如聚眾哄搶罪,聚眾持械劫獄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還有一些集團性的犯罪屬于必要的共犯,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其特點就是犯罪主體必須是2人以上,這是由法律規定的。換言之,法律規定以采取數人共同犯罪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這種規定只有在分則會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則問題,也就是分則條文對犯罪主體數量有特別要求的情況。或者說,以犯罪主體為“復數”,作為構成要件的情況。
(二)任意的共犯
所謂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從《刑法》來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體數量上都沒有限制,所以通常發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搶劫、強奸、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于任意的共犯。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
2、事先有通謀的共同犯罪和事先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這是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作的劃分。這里的“事先”,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于事先通謀;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無通謀的共犯。
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叫承繼的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對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為也要承擔責任,但對加入以前的加重行為不負責任。如張三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李四到了現場,并且明知張三要搶劫b的財物,李四與張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財物。李四雖然與張三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張三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承繼的共犯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著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構成繼承的共犯,屬于窩藏、包庇類的犯罪。但是,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例外。
3、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團或稱有組織形式的共犯)
這是根據有無組織形式所作的劃分。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后,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犯罪集團又分為兩類,一種是特殊的犯罪集團,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組織稱為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4、簡單共犯和復雜共犯
這是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類。簡單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實行犯的共同犯罪,這又被稱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實行犯。復雜共犯,則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實行犯外還有教唆或者幫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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