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權在民事訴訟中范圍包括哪些?
一、辯護人
辯護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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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訴訟代理人(民事代理人)
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以當事人的名義,在一定權限范圍內,為當事人的利益進行訴訟活動的人。根據代理權限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訴訟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其代理直接導致的后果即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同法院之間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與民事代理人存在區別。民事代理人代理直接導致的后果則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需滿足下列條件: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在辯護案件當中能夠行使辯護權的主要有辯護人、民事代理人兩類。一般來說,辯護人都需要具有一定的常識,而民事代理人的范圍則更為廣泛,在我國的法律規定當中,民事代理人可以是具有法律知識的基層工作者,自愿為當事人進行辯護的法律工作人員都可以進行民事代理作為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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