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案罪輕辯護詞范文依據有哪些
1、被告人王xx無犯罪前科,系初犯,歸案后認罪態度好。
被告人王xx之前并未受過刑事處罰,一貫表現良好,從主觀上來講,被告人王xx主觀惡性不大,當時參與盜竊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去了,并不知其余幾人被捕的事情,因為不懂法律,并不知自己給別人開車送些東西就是違反法律的行為,在被抓捕歸案后如實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應認定為坦白。《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2、本案被告人王xx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盜竊罪及盜竊財產價格沒有異議,其本人也同意適用《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審理,該意見第九條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認為對被告人王小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被告人也想積極退贓,但是因為家庭確實非常貧困,上有年邁的母親,下有三歲的孩子,母親現已經是糖尿病晚期,并發癥造成雙眼視力模糊,雙腳開始潰爛,也無人照顧母親,妻子帶著孩子在娘家一直生活,沒有任何收入來源,整個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撐,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確實是因為家庭太過貧困,在外打工期間受他人誘惑,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被告人現已認識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懇請法庭給被告人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盜竊罪辯護詞的問題處理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事情進行分析,否則問題的處理就會存在不少的阻力,畢竟在生活中需要自己學會合理的運用的難度是較大的,有關條例的復雜性不是自己可以適應的,但是需要自己學會積極的準備,進而事情的處理就會有著合理的基礎。
盜竊罪最新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么?
盜竊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標準
什么是盜竊罪,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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