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中的自首與逃逸
一、自首問題
我國刑法規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機關主動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單位或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歸案的;只要歸案后能如實交待犯罪事實經過,并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的,都應以投案自首論。道路交通法中規定了在事故發生后,司機的義務應當是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如果事故屬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達到了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就構成了犯罪。那么,肇事司機在事故發生后,積極搶救傷亡者,并到交通管理部門投案的行為,是否屬于是犯罪范圍的自首情節?
行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條件,應依法認定為自首情節。
二、逃逸問題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逃逸行為反映了肇事人較為惡劣主觀惡性,后果是使被害人無法得到及時救助,妨害了肇事責任的準確認定,是應從重處罰的情節。筆者在審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多次遇到司機在交通肇事后,即打“120”等電話報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毆打而棄車逃離現場,委托他人在現場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在現實中,特別在農村確實存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受害方對肇事司機進行毆打并致傷的情況)。這種情況司機是否屬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的看法。此種情況下司機雖然未實施完全的搶救義務,但其已經著手實施了搶救義務,是其積極作為的表現,主觀心理是害怕受到傷害,不是逃避搶救義務及責任追究,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因此,在遭遇交通案件時,事故責任人應當主動投案并且積極配合案件調查以獲得較輕的處罰,切不可抱著僥幸心里逃避事故的相關責任。如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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