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14日下午,聾啞人李某應朋友的邀請吃飯,向好友陶某借摩托車。陶某明知李某為聾啞人不能駕車,還是將摩托車出借。當日21:00許,李某醉酒后在316國道與杜某相撞。交通事故發生后,李某駕車向東逃逸又將王某撞傷,王某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李某駕車肇事撞死人后,受害人王某家屬將陶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承擔賠償責任。檢察院對李某駕車肇事的行為也提起了刑事訴訟。
法院判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賠償王某家屬經濟損失7萬余元;陶某明知李某沒有摩托車駕駛資格,而將自己的摩托車借給其駕駛,責令賠償2萬余元。
確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通常應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運行支配;二是運行利益的歸屬。所謂運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實上支配、管理機動車的運行;所謂運行利益,一般僅限于機動車運行本身而生的利益。與特定的機動車具有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歸屬關系的人從學理上說,被稱做機動車的保有人,一般是機動車的所有人,但也不盡然,如某人將車送交機動車修理公司檢修,修理工擅自將車開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的所有人不承擔責任而由修理公司承擔責任;又如某些公司將本公司車輛作為福利交給職員使用,除定期包銷部分費用外,不進行任何管理,如果職員肇事,公司不應承擔責任。
在借(租)用機動車的案件中應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出借(租)人明知借(租)用人無駕駛資格或技能仍然出借或出租的,借用或租用關系雙方當事人均為責任主體,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另一種是出借(租)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失的,如將車借給了有駕駛執照的人,在賠償受害人后,可以向借(租)用人追償。本案的摩托車所有人陶某雖然將車借給了他的朋友聾啞人李某,但借用并不改變保有人的地位,借用人不是機動車的保有人,何況本案中借用人李某還不具有駕駛資格,實際上就是沒有支配機動車的能力,所有人陶某將車借給他具有過失,作為摩托車的保有人,他比照雇主責任的規定,應與肇事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或單獨承擔責任。
律師提示
機動車所有人明知借用人不具有駕駛資格或有其他違法駕駛行為的,單獨或與借用人連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孩子撫養權公證怎么做
2021-03-13消費者維權打官司有啥要注意的
2020-12-29不動產是否可以內部鎖定不讓質押
2021-03-21民間借貸糾紛中訴訟主體怎么確定,舉證責任怎么分配
2021-03-25父母離婚誰是監護人
2021-01-04可作為遺產繼承的財產有哪些
2021-03-13車禍死亡怎么計算扶養費
2021-03-23撞死人要坐牢嗎
2021-03-02房產證影印件能做抵押物嗎
2020-11-2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2021-02-14工亡賠償金能否被強制執行
2020-12-19過擔保期保證人負責嗎
2020-11-07哪些情況不能簽終止協議
2021-02-06什么情況下勞務派遣單位不能與被派遣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021-03-04離職補償金標準含年終獎嗎
2021-01-02酒后駕車意外保險可以賠償嗎
2020-12-20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什么
2020-11-28最高法院出臺司法解釋規范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審理內容是什么
2021-01-03普通家庭財產險有哪些種類
2021-03-04商業三者險與交強險區別
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