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屬辯護授權委托書需要準備幾份?
親屬辯護授權委托書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偵查機關一份。
二、格式:
授權委托書
【】第號
委托人根據法律的規定,特聘請律師事務所律師為案件的辯護人。本委托書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年月日
(注:本委托書一式三份,由委托人、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交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一份。)
說來,律師刑事辯護豁免包括如下內容:
(一)適用范圍
律師刑事辯護豁免一般限于刑事訴訟活動中,這主要是考慮到在刑事訴訟中,控辯雙方力量對比懸殊,律師在刑事辯護活動中的風險較大,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更容易受到非法侵害。
(二)適用對象
按照世界各國的通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只能針對律師的執業活動而言,非執業活動中產生的刑事責任不能予以豁免。但問題是,律師執業活動有多項內容,如庭審活動、庭前調查等,那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是發生在庭審當中還是庭審之外?根據多數學者的主張,律師刑事責任豁免實際上就是指律師對他在庭審中發表的言論享有豁免權。這也得到國際上的認同,如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第20條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者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發表的有關言論,應當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筆者以為,將律師刑事責任豁免僅限于庭審言論豁免是不全面的,并不能從根本上保護律師的人身權利。這是因為,在庭審之前,律師的執業活動同樣需要保護。如在證據展示制度之中,律師向法院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雖然失實,但若不是有意偽造的,就不能以偽造證據罪對律師予以追究。這在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二款中有所反映。又如,基于律師辯護職責,律師在庭審之前了解到的有關未被控訴機關掌握的犯罪情況,可以享有拒絕作證權,此時就不能以包庇罪對其予以追究。
(三)免責形式
筆者以為,律師責任的豁免不應擴大到民事和行政責任,這一方面有助于防止律師故意規避法律;另一方面避免和律師因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而本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發生混淆。
(四)律師刑事辯護豁免的限制
1、對律師援用刑事辯護豁免權的限制主要有:
(1)律師在辯護發言時不得詆毀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
(2)律師在辯護時的發言不得侮辱法官、詆毀法庭、擾亂法庭秩序。
(3)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得故意毀滅、偽造證據,指使證人做偽證或者明確指示其委托人從事上述妨害作證的行為。
2、對律師濫用刑事辯護豁免權的制裁。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是為了保證其獨立行使訴訟權利、正確行使訴訟職責。盡管法律規定有限制情形,如果不對濫用刑事辯護豁免權的行為給予制裁也就無法最大限度地制止其危害訴訟程序、妨害司法秩序。法官作為法庭秩序的維護者,應對律師濫用刑事辯護豁免權負有制止的義務。筆者認為,對于只是輕微違法不夠刑事處罰的,由法官向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撤銷其資格證書和執業證書;對于律師利用刑事辯護豁免權從事違法犯罪行為的,可由法官或檢察官向公安機關提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意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并經審判機關給予其刑事制裁。
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說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說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辯護,我們要為真理而辯護。
對于親屬實施了犯罪行為,或者是親屬是案件的涉案人員,無法親自尋找律師,此時親屬可以代為聘請律師擔任辯護人,三方需要簽署辯護委托書,委托人、偵查處以及受理辯護請求的律師事務所各持一份,若找不到辯護律師,可以請求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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