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犯罪在逃父親窩藏兩年父親是否構成窩藏罪
這個要看是否存在著蓄意行為,如果不是不用承擔窩藏罪。
構成要件
主觀要件
窩藏是故意犯罪,過失構不成窩藏。
窩藏罪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行為時明知是犯罪的人,或是在開始實施窩藏時,不明知是犯罪的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的人后仍然繼續實施窩藏行為的,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窩藏罪。區分窩藏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于:
(1)行為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為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2)行為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為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3)窩藏行為是否違背了行為人的意志。
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是否犯窩藏罪,不能光看行為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為人的行為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為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蒙蔽而為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的,不能認定其是出于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犯罪,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客觀特征
何謂“窩藏”,1979年刑法頒行時,一般認為窩藏就是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后來,為了適應司法實踐中處理各類犯罪案件的實際需要,1997年刑法修訂時,對“窩藏”作了擴大解釋:為犯罪分子提供隱藏處所或者用指使和資助財物等方法幫助犯罪分子逃往他處隱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條關于對窩藏罪的窩藏一詞的內涵進行擴大解釋的做法,是比較符合窩藏罪本質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規定的不夠完善而放縱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則,有利于司法實踐部門對窩藏罪的懲治。實踐中常見的窩藏方式有:
A、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處所,至于處所是否為行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對窩藏行為的性質沒有影響。通過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他人發現,特別是不被司法機關發現,從而達到逃避刑事處罰的目的。
B、為犯罪分子提供錢財、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過程中不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長期躲避,這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除藏匿行為以外,幫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D、其它幫助犯罪分子逃匿的行為,如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路線和方向等,如1999年8月,我市某公安分局公安民警到涉嫌傷害罪的犯罪嫌疑人張某家中,抓捕張某時,在敲了張家的門后,張父開了門,見是警察,并看了證件,然后把門關上,對其妻劉某某說:“分局的警察來了,快走”,后劉帶其子張某來到他家的后門,讓張使勁跑,當劉某某見張已經跑遠了,正在鎖后門時,警察進了屋里,劉某夫婦二人被公安機關抓獲。本案中,被告人張父,劉某某明知其子涉嫌犯罪的情況下,張父借開門時查看證件等手段故意拖延時間,且劉某某指示逃跑路線,創造條件,乘機放走犯罪嫌疑人張某,幫助張某迅速逃走,兩人的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追訴活動,構成窩藏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說父親是屬于蓄意而窩藏兒子的話,那么這種情況下是可以構成窩藏罪的,如果父親不是屬于故意的話,那么這種情況就不能構成窩藏罪了,但是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才可以,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離婚拆遷糾紛如何預防
2021-01-21父母干涉子女人身自由犯法嗎
2021-03-06員工激勵股權是否為贈與協議
2021-01-17管轄權異議申請可以郵寄嗎
2021-03-15勞動關系轉移申請書
2020-11-18試用期辭退的條件有什么
2021-03-24漢中市事業單位試用期工資標準
2021-01-17壽險理賠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2021-01-22建筑工程質量保險合同中權利轉讓的問題有哪些
2021-03-22人身保險的原則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2021-01-04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拒賠案件
2020-12-27保險代理人冒用客戶名義騙領借款,保險代理人構成何罪
2021-02-18原保險與再保險區別在哪里
2021-02-12什么是保險顧問和核心競爭力
2020-12-19怎么才能讓自己順利獲得保險公司的理賠
2021-03-13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嗎
2021-03-01集體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2021-02-17按份共有的拆遷怎么賠償
2020-11-24戶口已遷入婆家的外嫁女離異后,能享受婆家的拆遷補償嗎
2021-01-21拆遷補償合同糾紛時效怎么認定
2021-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