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一把火,下午派出所,這句話表明了我國對放火的嚴厲,中國每年火災死亡人數驚人,據統計,我國火災年平均損失近200億元,并有2300多民眾傷亡。而有一部分是失火罪,那么失火罪又是怎么認定呢?今天,華侓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如何正確認識失火罪
根據刑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犯罪過失這一主觀心理態度表現出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即行為力有能力、有條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在當時的條件下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行為人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或者雖然認識到,但錯誤地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發生;二是主觀愿望與實際結果相分離,即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但由于其錯誤認識而導致了偏離其主觀愿望的危害結果的發生。
犯罪過失包括認識因素與意志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犯罪過失的認識因素。犯罪過失的認識因素是犯罪過失成立的前提,其內容是行為人在當時條件下具備認識發生危害結果的能力;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在疏忽大意過失的情況下,由于行為力沒有預見,因而對危害結果的發生缺乏認識。而在過于自信過失的情況下,雖然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的可能性,但其又進一步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有利條件,實際上仍是認為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實質上都是缺乏認識。第二,犯罪過失的意志因素是行為人雖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但未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不希望危害結果發生,這是犯罪過失與犯罪故意在意志因素方面的根本區別。不管行為人是輕信能夠避免,還是由于追求其他目的而導致了超出其實際認識范圍外的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是犯罪過失得以成立的關鍵。犯罪過失的本質不權在于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更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犯罪過失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兩種類型。失火罪是指行為人為了達到非犯罪目的而進行放火時造成火災結果的發生,主觀上沒有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也不縱容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上更沒有發生危害結果的犯意。
以上就是關于失火罪的認定,這一罪的認定有兩個方面,一是造成了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違反了注意義務。火災每年會帶走我們1000多同胞,所以希望各位防火。如果你的情況比較復雜,華侓網也提供侓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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