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超過規定面積的宅基地,超過的面積的部分能確權么?各地對農村宅基地的面積規定不一樣,但是基本都在180-220平米之間,且住宅不得超過三層,多層的住宅總面積不得超過360平方米。在城市來說很大了,但是在農村遠遠不夠好么,農村的房子有的前后都有個院子,有的是前面有寬敞的場地,一般用來打谷子,曬麥子。加起來遠遠不止規定的面積了。
之前有謠傳說這部分超過面積的宅基地,超過部分不能確權,其實不是一定的,要分不同的場合。
第一種,1982年之前建房,一直未擴建的,雖然面積超過了,但是可以確權。這種基本上不可能,誰家82年的房子還沒拆啊。但是后面這些場合就不一樣了
第二種,1982年到1987年之間建房,超過當時規定的宅基地的使用面積,但是已經經過處理了的,可以確權登記,意思就是當時超過了,但是有關部門沒有處理的,還是不能確權登記。
第三種,1987年之建房后,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的面積標準的,這個就要按照建房時候實際批準的面積進行確權登記。那么這超過的部分要不要拆除呢?其實是不需要的。
遇上第三種情況的時候,宅基地確權的時候就超過的部分是不能確權的,并且在土地登記簿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書上的記事欄內注明超過部分的面積,等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重新規劃重新建設時,對超過部分作出處理,并按照各地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進行確權登記。
其實第三種情況是現在大多數農民最苦惱的,超過規定的面積,雖然無法確權,但也不用太過于擔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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