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農村宅基地無償轉讓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給予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不予支付任何代價的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如無償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無償合同不是無效合同,不是可以隨意撤銷或解除的合同,不是違約也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合同。農村宅基地無償轉讓合同的內容有轉讓方和受讓方信息、宅基地基本情況、無償轉讓意見、違約責任以及需要說明的相關事項等。
二、無償合同與有償合同的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于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農村宅基地無償轉讓合同的有效性應當建立在雙方是否達成一致意見上,如果雙方就無償轉讓的相關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則可以簽訂無償轉讓合同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在后期出現違約或者糾紛時難以進行認定,具體情況應當根據法律依據進行合法的處理。
無償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是什么?
無償合同的委托事項有哪些?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先訴抗辯權
2020-12-15公共場合侮辱他人行為怎么認定處罰
2021-01-03婚前隱瞞身體缺陷算騙婚嗎
2021-01-08根據侵權責任法能否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
2021-01-26能一次性給贍養費嗎
2020-11-29訴訟過程中法庭證據的取得有什么途徑?
2021-01-22效力待定合同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嗎
2021-01-02在商場受傷了十級傷殘怎么辦
2021-02-08什么是哺乳期?女職工在哺乳期享受哪些特殊勞動保護?
2021-02-20如何理解因開除、除名、辭退、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021-01-24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應否擔責
2020-12-16哪些情況產品質量責任險不負保險責任
2020-12-01什么是投保單
2021-02-13外資保險公司的關聯企業是指什么
2021-03-23第三者責任保險是如何賠償的
2021-02-13保險代理人的類別可以分為哪幾種
2021-03-01網上投保意外險為什么得不到賠償
2020-12-23責任書出來后保險多久理賠
2021-02-08保險受益權的性質是什么
2020-12-14人到中年買保險
2021-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