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駛離現場,是否一定是肇事逃逸保險公司是否一定因此免責平陽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肇事者駛離現場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一審判決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越秀支公司支付賠償款15萬多元,**保險溫州中心支公司支付賠償款2萬多元。
案件回放——
2008年2月17日中午,廖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行經平陽縣水頭鎮大道與丹華路交叉路口時,遇右方道路由李某駕駛的人力客運三輪車從右向左通過,兩車發生碰撞,造成三輪車上乘客黃女士受傷。
事故發生后,廖某駕車離開現場籌集醫療費,之后到交警隊接受談話。黃女士經醫院診斷為右側恥骨上下肢骨骨折、左鎖骨骨折、左顳骨骨折、蛛血、臉神經癱瘓等,住院治療134天。
廖某先后支付黃女士醫療費5.2萬元,并墊付黃女士在平陽縣第二人民醫院及溫州醫學院附屬第一醫院醫療費3000多元。
2008年4月4日,平陽縣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廖某的過錯行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較大,應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乘客黃女士沒有與事故相關的過錯行為,無責任。
經調查,廖某駕駛的小客車為應某所有,在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越秀支公司投保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李某駕駛的人力三輪車為溫某所有,在**保險溫州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及附加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2008年12月11日,黃女士將駕駛人廖某、李某,車主應某、溫某以及兩家保險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各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各方辯解——
兩車的車主均認為,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并且車輛已經投保,應由肇事者廖某、李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廖某則認為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
為小客車承保的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越秀支公司則認為,廖某在事故發生后駕車駛離現場,他的行為屬交通肇事逃逸,不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內,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法院觀點——
法院審理認為,關于廖某駛離現場的行為,中國**財產保險越秀支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格式條款中關于駕駛員將事故車輛駛離現場屬肇事逃逸行為對投保人應某履行說明義務,應當做出不利于提供該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結合廖某在事故發生后,及時籌款支付黃女士醫療費用,并到交警部門進行談話的事實,其將車輛駛離現場,目的并不是逃避法律的追究,且其行為并不影響事故的認定,也沒有造成事故損失的擴大,從而加重保險公司義務。因此保險公司主張廖某駕車駛離現場行為屬交通肇事逃逸不負責賠償,缺乏合同依據,亦違背合同法權利義務相平衡原則,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涉案事故車輛已投保交強險,故應由承保交強險的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越秀支公司在約定的12萬元限額內支付。至于超出責任限額部分,因廖某對本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應承擔80%的責任,應某作為小客車車主,須對廖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責任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應由中國**財產保險公司越秀支公司先予支付;李某對事故負有次要責任,應承擔20%的責任,溫某作為三輪車車主,應對李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上述責任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應由**保險溫州公司先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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