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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家因為自己的企業拆遷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已經有了很大一筆合理合法的拆遷補償費用了吧,但是按照法律的規定,就算是國家對于企業拆遷補償收入繳稅還是需要的,這個是不能避免的一個規定。
企業拆遷補償收入交稅
一、關于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118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按4種不同的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后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準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后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只要企業符合以下兩個條件,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可不用在當年確認收入,視搬遷進展情況,可在規劃搬遷次年起五年內確認收入:1、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搬遷。2、有新的投入計劃或立項報告。此案中,由于企業提供了政府搬遷文件、搬遷協議、搬遷計劃和重置固定資產的立項報告,根據上述文件,此項收入可不在當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很明顯,企業當年多繳納了企業所得稅。
企業取得“搬遷補償收入”除了涉及企業所得稅外,還涉及營業稅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等3個稅種。
二、關于營業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規定,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及納稅人代墊拆遷補償費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520號)又補充說,上述文件中關于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此案中,企業財務人員向稅收管理員出具了廣州市人民政府的收回土地文件等相關資料,因此該企業這6000萬元搬遷補償費可不用繳納營業稅。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相關文件精神,在確定搬遷收入的土地增值稅征免時,需要確定兩個條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二是如屬于“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還需要確定是否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此案中,企業財務人員向稅收管理員提供了政府進行“舊城改造”批復文件、具體規劃等相關文件,企業此項搬遷補償收入可以認定為土地增值稅的免稅收入,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減免稅手續。
四、關于印花稅。
由于印花稅屬于列舉征收,而“搬遷補償協議”不在列舉范圍內,此搬遷補償收入也可以暫不繳納印花稅。
大家仔細閱讀以上的內容之后,應該明白了就算是因為國家政府拆遷而給大家的補償費用也是一樣是需要繳納稅費的,而且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企業拆遷補償收入繳稅是從四個方面繳納的,就是印花稅和土地的增值稅,還有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實大家也能發現和平時的交稅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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