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貴州省遵義市的男子周某和同齡的茍某系鄰居。去年2月6日早上,兩人在小賣部買東西時開起了玩笑,嬉笑聲不斷,甚至還相互推搡。其間,茍某突然變了臉色,之后一頭栽倒在地。見此狀況的周某,以為茍某在開玩笑,還讓茍某“不要裝”,但倒在地上的茍某一動不動,周某這才意識到情況不妙。受到驚嚇的周某沒有想到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隨后,小賣部老板趕緊叫來茍某的家人,但為時已晚。經尸檢鑒定,茍某的死因是冠心病致循環呼吸衰竭死亡。警方認為周某有“見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理應承擔刑事責任。
不過,遵義縣檢察院認為周某的行為不足以構成犯罪。經過雙方的協商調解,最終由周某向茍某家屬賠償6萬元。
【律師說法】
“見死不救”并非犯罪
根據報道,在案件偵查過程中,警方曾認為周某應當負刑事責任,原因是周某“見死不救”。事實上,這個說法不夠嚴謹,可能是在媒體報道過程中發生的以訛傳訛。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只有構成犯罪的人才可能負刑事責任,而周某“見死不救”并不是犯罪。一般說來,“見死不救”是道德問題,不涉及違法或犯罪。因“見死不救”構成犯罪,必須以行為人負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為前提。這種義務有四個來源:第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比如警察執行公務中保護公民的財產、人身安全的義務;第二是業務上的要求,比如值班醫生負有搶救病危病人的義務;第三是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說受雇為他人照顧小孩的保姆負有看護小孩的義務;第四是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比如交通肇事把人撞傷了,就有把人送到醫院救治的義務。周某和茍某之間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周某發現茍某情況不對時,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其置之不顧的行為雖不道德,但不違法。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能夠預見結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從而造成的他人死亡。周某在和茍某玩鬧的時候,不知道茍某有冠心病,也不可能預見自己推搡嬉笑的行為會導致茍某死亡,其行為也不符合《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周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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