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國家對各地政府信息的管理是非常嚴格并且要求所有政府都能夠按照規定滿足公民的知悉需求,但是也的確有的政府會為了讓自己的業績情況不受損或者為了讓公民能夠相信自己而故意將部分的信息隱瞞,那么,信息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么?
一、信息公開不完整處理規定是什么?
第一條 為規范信息澄清行為,防止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安徽省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并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根據政府信息“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要求,按照發現及時、處置迅速、控制得當、責任落實的原則,履行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義務。 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市政府辦公室承擔市政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 市和縣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各級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強化對各種媒體信息發布行為的監督管理,積極配合做好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五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搜集機制。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應該暢通公眾反映渠道,及時發現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并做好前期處置工作。必要時,應該協調公安、廣電、通信以及新聞、互聯網管理等部門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繼續傳播。
第六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評估機制。發現或收到疑似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立即進行評估。需要本單位澄清的,按照準確信息擬訂澄清信息及發布方式;不屬于本單位澄清范圍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或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七條 建立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審批制度。 以市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以市政府工作部門名義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以縣區政府名義澄清的,須經縣區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涉及市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征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政府批準。 以公共企事業單位名義澄清的,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批準;需上一級批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和審批權限履行報批手續。
第八條 規范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渠道。澄清信息應通過門戶網站或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對外發布;同時,根據需要選擇通過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短信等其他方式發布,必要時,經批準可以召開新聞發布會。
第九條 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處置機制。對確認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應該迅速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采取必要措施。其中:
(一)通過互聯網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互聯網管理、公安、信息化等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二)通過廣播、電視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新聞、廣電等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三)通過報刊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新聞行業主管部門,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四)通過手機短信傳播本單位職責范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應迅速協調公安、通信部門及相關通信企業,明確需要采取工作措施的具體內容。
第十條 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發布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和《淮南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要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刊載有關澄清內容,不得傳播、炒作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二條 未及時履行澄清、協助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職責的單位或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95號)等有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傳播、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市各行政機關根據本細則制定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和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制定本單位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具體制度。
政府能夠得到老百姓的認可首先就是必須做到誠信并且能夠切實為老百姓辦事而不是為了面子而只是將有利的信息公示而將那些不好的信息向公民隱瞞,這是法律不允許甚至會因此而處罰政府負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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