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可以按如下的順序進行分割和清償:
一是所有權。在執行得到的財產中,物權主張者有權取回其財產,執行法院應當準許。
凡在執行的財產中有他人的物權主張,均應予以重視,依證據予以確認并準主張者取回。
二是豁免執行權。即被執行人或其扶養的親屬對其“生活必需費用”和“生活必需用品”有豁免執行權。執行法院應當根據當地的生活標準,予以充分注意和保護。
三是抵銷權。即被執行人對其債權人享有的債權,可與其對債權人負有的債務抵銷一部分或全部,用執行的財產沖抵。
四是私權。即被執行人欠付其職工工資、職工安置費、勞動保險費、工傷賠償費等,應當首先支付。被執行人如果是公法人、企業法人、非法人組織、事業單位等,其所屬的職工個體的私權優先于公權,應當在執行的財產中首先留足必需的份額。
五是公權。即被執行人欠付國家的稅款和訴訟、執行等費用,應當先于優先權支付。在個案的執行中,凡被執行人欠付國家稅費、欠付訴訟費、欠付執行費,以及欠因訴訟、執行而發生的鑒定費、評估費、破產費、拍賣費等,應當在執行財產中,先于優先權扣留。但其中依據法律規定應當免除支付的除外。
六是優先權。即在被執行財產上設定的留置權、抵押權和質權,以及其他優先權,應當優先于一般債權償付優先權人。
七是債權。執行得到的財產經過前六項的分割、清償處理后,余額才可用以清償執行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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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波律師,1993年取得律師資格,法制日報個案采訪律師,黑龍江省律師協會未成年人保護專業委員會委員,牡丹江新聞傳媒集團法制進行時“名嘴說案”欄目特約嘉賓,牡丹江市東安區第九屆政協常委,民盟牡丹江市委法律顧問團副團長,被牡丹江市人社局聘為牡丹江市創業導師團成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工作經驗豐富,曾在牡丹江市晨報做法律答疑工作,并在黑龍江博大律師學院任教,連續兩年榮獲牡丹江市婦聯“巾幗維權志愿者”稱號。尤其在刑事辯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勞動工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房產糾紛、債權債務、等民事、經濟、刑事及行政等領域都有突出的應變能力表現,工作態度嚴謹,得到公檢法司及當事人的普遍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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