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罪犯,對判處其他刑罰的罪犯不適。
被判拘役的犯罪人,其監禁期最長也只有6個月,如果再加上被羈押的時間折抵,罪犯被實際實行的監禁時間更短,適用假釋沒有意義。被判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只有在被減為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后才能適用假釋。被判處非監禁刑的罪犯,其自由沒有被剝奪,不存在假釋問題。
2、假釋只能在刑罰執行一定時間之后才能對罪犯適用。
根據刑法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13年以上,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原判刑罰的1/2以上,如果確有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才能適用假釋。但是,如果出現特殊情節,也可以不受這些限制。所謂殊情節,一般是指罪犯有特殊立功表現。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問題曾作了如下解釋:“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在搶險受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3、適用假釋的對象必須是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才能適用假釋。
什么是確有悔改表現和“立功表現”,199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問題作了如下解釋:“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方面情形:認罪服法;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對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提出申訴的,要依法保護其申訴權利,對罪犯申訴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應當一概認為是不認罪服法。“立功表現”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者提供重要的偵破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
(3)在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的;
(4)在搶險救災或名災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的;
(5)有其他有利于國家和社會的突出事跡的。
“重大立功表現”是指具有《刑法第78條規定的應當減刑的六種表現之一的情形。
對罪犯適用假釋,只要符合假釋的上述條件,無論原判決所確認的刑罰的輕重,都可適用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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