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6周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是完全刑事責任的年齡;人已滿14歲,未滿16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的刑事責任縱火、爆炸和中毒的年齡相對刑事責任。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對14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無論有什么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不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死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過程中,應消除冤假錯案。認為殺人已經完畢的,必不受生命的報應;想要殺人的,必不被治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正確判斷犯罪的嚴重程度和行為人的人身危險程度,給予適當的處罰。
(一)已滿十六周歲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或者致人重傷、死亡、強奸、搶劫、販毒、縱火、爆炸、投毒罪的。
(二)14歲以上不滿18歲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監護人未責令其接受刑事處罰的;必要時,政府也可以接受和教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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