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具體有哪些風險
一、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債權
由于訴訟時效完成只喪失勝訴權,合同的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不受法律的限制。但合同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如果債務人自愿履行合同債務,這種履行即發生法律效力,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雖然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二、因可撤銷行為所發生的合同債權
對于可撤銷的合同,這類合同效力在撤銷權期間屆滿前處于可撤銷狀態。如果撤銷權人(不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行使撤銷權,合同自然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協議也因失去了其轉讓的對象而不可能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撤銷權人不知道其具有撤銷權而放棄撤銷權,該債權還是存在實現可能的。
三、權利大小不確定的合同權利
這種合同權利雖然合同債權在轉讓時尚未確定,但它是可以按照一定方法確立的合同權利,因而不影響其價值的存在,當然可以轉讓。
四、作為權利質押標的合同權利
因為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于設定質押并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一定的處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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