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陸刑法沒有將逃逸行為單獨規定為罪,而是把這種逃逸行為當成是交通肇事行為的延續。但世界上其他一些國家,卻把這種逃逸行為單獨規定為罪。比如俄羅斯刑法典第265條(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罪)規定:“駕駛交通運輸工具并違反交通運輸工具道路行車或使用規則的人員,在發生本法典第264條規定的后果時,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處3年以下的限制自由,或處6個月以下的拘役或處3年以下的剝奪自由,并處或不并處3年以下剝奪擔任一定職務或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德國刑法也有相似的規定,其142條規定了擅自逃離肇事現場罪,即規定交通肇事參與人在街道發生交通事故后,未完成肇事后證實身份、車輛等一系列責任而離開肇事現場的要負刑事責任。我國澳門地區也在其《道路法典》有“逃避責任罪”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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