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人一不小心就可能走向歧途,那么一個犯罪嫌疑人從被刑事拘留,然后到審查起訴再到終審的判決。這一個被羈押的期限究竟是多長呢?這是許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家屬非常關心的問題,那我們來具體的看一下。
首先,刑事拘留的期限,那這個時間的話拘留一般不可以超過十四天,如果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延長到三十天,然后再加上檢察院審查批準之后,逮捕時限是七天。那么刑事拘留的一個最長的期限的話,就是三十天,再加上七天就是三十七天。
其次是偵查羈押的一個期限:
第一,對于犯罪嫌疑人被逮捕了之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可以超過兩個月,那如果是案情復雜的話,經過上一級檢察院的批準,那么就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
第二,對于符合我國相關法律的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的情形,然后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如果不能偵查終結的,在經過省、自治區或者市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的批準之后可以延長兩個月的時間。
第三,對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如果是十年以上的一個有期徒刑的話,那么依照我國的一個相關的規定的第一百五十六條中有這樣說道,延長期限屆滿,如果仍然不能偵查終結的,那么在經過省、自治區或者市直轄市人民的檢察院批準或者是決定了之后可以再進行延長兩個月的時間。
第四,如果在這個期間發現犯人有一些其他的比較重要的罪行的話,那么就重新計算這個期限。
第五,如果犯罪嫌疑人沒有講自己的真實姓名以及住址或者是身份不明的那么應當先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來進行調查,那這個偵查羈押期限的自查清楚身份的那天開始算起。
第六,對于犯罪嫌疑人,如果是有需要去做精神病鑒定的話,那么這個期間就不介入辦案的期限之內。
然后是審查起訴的一個期限,第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一般都為一個月,那如果是重大或者是比較復雜的一些案件的話可以進行半個月的延長,第二,改變管轄的,改變之后檢察院如果收到了案件的話,那這個案件就從收到的那天起開始計算。第三,退回補充偵查的話,那這個是以兩次為限每次一個月,那兩次的話就可以兩個月。第四,補充偵查完畢了之后再移送人民檢察院之后,又開始重新計算起訴的期限。兩次一個月和兩次延長半個月這兩個加起來的話,總共是三個月的時間。
那綜上所述的話,在通常的情況下刑事訴訟的階段最長的期羈押期限一般如下,首先刑事拘留的話是三十七天加上偵查與補充偵查期限的二百一十天加上審查起訴期限一百九十五天,然后再加上兩級法院審判的期限一百六十天加起來一共是六百零二,另外,如果在犯罪嫌疑人不講清楚自己的真實姓名住址,或者是另外發現了有其他重要的罪行,又或者是進行了精神病的經鑒定, 又或者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經過了批準那么羈押的期限還可以相應的再繼續延長。
刑事拘留算偵查羈押期限嗎?
看守所羈押期限最長是多長時間?
羈押期限超過刑期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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