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犯罪又稱為危害環境犯罪、公害犯罪、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因各國的社會發展、法律歷史背景等實際情況的不同,各國的環境犯罪概念的內涵也不同,它主要取決于該國刑事立法的具體規定。
1、危害環境罪是指通過惡化環境而危害人身健康和財產等的犯罪;
2、危害環境罪是指以破壞環境媒體的形式而危害人身健康、財產和環境的行為;
3、危害環境罪是指危害生態系統自身的犯罪;
4、任何人實施了法律所不許可行為或未履行某項法定義務,如果這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結果危害了公眾生命、健康、財產、道德或福利,或者妨礙公眾行使或享有公眾共有的權利,就構成了一項普通法上的罪刑,即公害罪;
5、公害犯罪是指環境污染,或者是由于各種有害的制品對公眾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威脅和危害,具有明顯犯罪性質的行為等。
國外環境犯罪的概念的不同反映了各國環境刑事立法狀況的不同。英美等適用單一刑事處罰的國家將一切程度不同的危害環境的行為都規定為環境犯罪,不要求危害環境需造成嚴重結果或情節嚴重,其對環境犯罪的規定只有“質”的要求,沒有“量”的限制,所以反映在概念上也比較實用。而德國、日本等適用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國家,僅將嚴重的危害環境的行為規定為犯罪,反映在概念上有“量”的限制,如果環境違法行為危害性較小,或者情節不甚嚴重的則不是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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