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2004)汝刑初字第105號
公訴機關汝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民,因本案于2004年1月3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現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汝州市人民檢察院以汝檢刑訴(2004)5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偽證罪,于2004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唐劍蘭、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03年7月18日6時許,汝州市小屯鎮宗莊村的牛玉利(另案處理)與本村牛海龍家因宅基地的出水問題引起打架,牛玉利將牛海龍的妻子衛中果打成重傷,后牛玉利被逮捕羈押。被告人王某是現場目擊證人,并向公安機關作了證言,牛玉利故意傷害案提起公訴后,牛玉利的親屬找到王某,讓王為牛玉利開脫罪責,被告人王某在法院開庭審理過程中,先后向法院和公安機關作了牛海龍誤傷其妻,牛玉利無罪的證言,嚴重擾亂了正常的訴訟活動,公訴機關基于案情變化,對牛玉利故意傷害案提出延期審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某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構成偽證罪,請求依法懲處。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郭玉香、牛勝利的證言,另案牛玉利的供述與辯解,另案衛中果、牛海龍、牛保平的陳述,衛中果的傷情鑒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隱匿罪證,使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已構成偽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月31日起至2005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 李躍功
審判員 劉延斌
審判員 常占偉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三日
書記員 牛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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