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受害者而言,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第一時間保護好事故現場(前提是不影響道路交通)。收集好現場證據和報警處理,這樣有利于交警作出正確的事故認定書。而事故認定書對往后的賠償問題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選擇以下的方式:
可由交警部門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雙方可申請交警調解;
調解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起訴處理時,需要準備的證據材料,除了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復議裁定書外,還包括:
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后果的證明。如:傷情等級等。
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如:醫療費單據、誤工收入的證明等。
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以及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發生交通事故時對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先由交警部門調解處理。如果交警部門調解還是無法一致的情況下,那么受害者可以就賠償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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