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拆遷人如何運用信息公開的手段進行維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或者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動向社會公眾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主動向各級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
這一規定賦予了我國公民對政府行政行為的知情權,并具體規定了知情權的行使方式與救濟措施,是公民維權方面的一把利器。在遇到不規范的征地拆遷時,被拆遷人可以通過依法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盡可能地規避暗箱操作現象,從而更為有效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被拆遷人應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但是,如果被拆遷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1)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政府答復時間: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4)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征地拆遷中怎樣申請信息公開
征地拆遷案中,政府信息公開包括哪些?
征地拆遷中,什么時候申請信息公開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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