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定期租賃
租賃時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承租房屋,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不定期租賃的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租賃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公有居住房屋出租不屬于不定期租賃。
(1)租賃合同中未明確約定租賃期限,出租人需要收回房屋應如何處理?
租賃合同中未約定租賃期限的,且出租人確因住房困難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應當準許。但出租人應當給予承租人另行租房的準備時間。
如果承租人有條件搬遷而不騰房,則應限期搬遷。
如出租人不急需收回全部出租房屋,可以讓承租人騰出部分房屋,或另行簽訂租賃合同。
(2)租房期滿未簽訂新的租房合同會導致什么結果?
租賃期滿雙方未簽新的合同,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搬出。
如果承租人繼續住在租賃房屋里,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此后的租賃期間為不定期,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時,應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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