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招標投標法》是我國民商領域的一部特別法,是一部具有兩重法律關系的程序法。所謂程序法,就是用法律形式規定若干的程序,目的是通過這些程序保證法律結果的公正。如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都是程序法,通過合法的程序,保證審判結果的公正。我國著名法學家江平先生說,“一部完善的程序法可以使一項重要的決策的失誤率降低到最小處,也可以使經濟管理完善化,使產生腐敗的漏洞降低到最少處。”《招標投標法》六章68條,其中,第一、第五、第六章分別是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作為程序規則的重點是二三、四章。分別是第二章招標、第三章投標、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有關條款的程序把住了各種不正當的競爭,阻斷了不少違規交易行為,從而保證了招標結果的公平、公正。所以說,《招標投標法》的主體是程序法。和程序法相對應的是實體法如刑法。程序法是實體法得以實施的保證。《招標投標法》第五章法律責任體現了實體法的內容,對違規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和處罰規定作了界定。由于體制的原因,《招標投標法》對執法主體未作規定,從而在實踐中造成執法的一些尷尬。
《招標投標法》作為一部特別法,還表現在它具有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關系。所謂“公法”,就是以國家權力為核心的法律體制,行使國家行政權、審判權等;所謂“私法”就是市場經濟中保護當事人權利的法律體制,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招標投標就其實質上講,就是合同法中規范的承諾和要約,屬于私法范疇;但是,在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由于這種承諾和要約涉及到第三者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必須從程序上加以規范,從而又帶有公法的性質。這樣,對這種特殊的承諾和要約就必須在合同法之外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予以規范,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就是《招標投標法》立法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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