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1、超過確定的護理期限、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或者殘疾賠償金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輔助器具費或者殘疾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護理、配制輔助器具,或者沒有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五至十年。
2、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賠償義務人的給付能力和提供擔保的情況,確定以定期金方式給付相關費用。但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已經發生的費用、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當一次性給付。
3、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律文書中明確定期金的給付時間、方式以及每期給付標準。執行期間有關統計數據發生變化的,給付金額應當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4、定期金按照賠償權利人的實際生存年限給付,不受本解釋有關賠償期限的限制。
5、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二、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常遇到哪些陷阱?
1、如果支付給對方賠償金,應當詳細列明該賠償金包括的項目,比如醫療費、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絕不何只寫支付對方賠償金多少錢,以防日后對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訴訟。
2.通事故賠償協議必須約定,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后,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否則,你有權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受害方必須牢記:讓對方在協議書中,標明賠償的具體金額、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三、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性質
從民法理論來看,隨著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即產生一種侵權之債,雙方當事人形成某種賠償法律關系。就該起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被侵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而侵害人則負有支付賠償款的義務。但這種賠償責任是不確定的,當事人往往在過錯大小、責任歸屬和賠償金額等方面存在爭議。從法律性質上看,當事人形成的這種賠償法律關系屬民事法律關系范疇,完全處于自然人私權領域范疇,當事人可以平等、自愿協商,來處置自己的權利義務,以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從這個意義上說,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之協議,可視為雙方處置自己權利義務,以解決賠償爭端的契約,一經簽訂即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因事故產生的侵權之債,即轉化為合同之債。
對于交通事故的賠償問題,最關鍵的就是日后受傷者的生活來源,以及無法進行工作帶來的后續相關問題。肇事者如果需要一次性進行解決的話需要確定,受傷者必須同意日后出現任何問題,不會對肇事者進行相關的追究責任。
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交通事故賠償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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