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承擔招標事宜。招標代理機構可以在其資格等級范圍內承擔下列招標事宜:(一)擬訂招標方案,編制和出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二)審查投標人資格;(三)編制標底;(四)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五)組織開標、評標,協助招標人定標;(六)草擬合同;(七)招標人委托的其他事項。招標代理機構不得無權代理、越權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項違法而進行代理。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代理和投標咨詢業務;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得轉讓招標代理業務。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與招標人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并按雙方約定的標準收取代理費;國家對收費標準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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