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被拆遷人,如何判斷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一)是否降低了現有的生活水平
無論是征地還是拆遷,在基本要求上,確保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是征地拆遷工作堅持的底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是否按照先補償后拆遷的方式進行拆遷
先補償后拆遷是指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的基礎上,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性開發,也必須由開發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議后才能進行拆遷。
拆遷中一些地方為追求拆遷進度,采用行政手段在沒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要求被拆遷戶先讓房,沒有達成一致的部分等房屋讓出或拆除后再協商,往往造成許多補償糾紛。《征收補償條例》則明確了“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并進一步明確“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對于之前由建設單位執行補償,容易出現推委、拖欠等不負責任的情況,《征收補償條例》明確現在由政府替代建設單位,政府也需滿足這個要求,以保證在搬遷前補償到位。
(三)是否參照周邊的市場價進行補償
城市的房子,有兩種補償方式:1.房屋置換,相同地段最低拆多少補多少;2.貨幣補償,最低是周邊房地產市場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相較于完善的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沒有類似《條例》這樣的專門法規,拆遷補償規定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物權法》等幾部法律之中。而征收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一般分為三種情況:
1. 優先采取宅基地置換,房屋一般按照重建成本價進行補償;
2. 商品房置換,相同地段的房屋補償標準最低是“拆一還一”。
3. 貨幣補償,在保障被拆遷戶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在當地購買原住房面積房屋的價格。除此之外,補償的項目還包括房屋補償、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和停產停業損失等幾方面。但是對房屋價值、宅基地的補償,幾部法律并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已列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也不是全部無章可依。如果房屋所在的集體土地已經被征收為國有,但沒有進行過拆遷補償,現在房屋所在地段已經劃進城市規劃區中,依據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依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安置補償。
被拆遷人如何確定合理的拆遷補償標準?
作為被拆遷人,如何判斷補償標準是否合理?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工傷鑒定后工傷復發的處理規定
2021-01-18哪些面積不應該計入公攤面積
2021-02-11聯合懲戒對象申請移出核查期限
2020-12-21獲得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需要履行什么手續
2020-11-17可以去看守所探監嗎,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2021-02-19未領結婚證同居 能向法院訴訟離婚嗎
2020-11-19什么是同居協議,同居協議有效嗎
2020-12-14工傷導致孩子流產怎么賠償
2020-12-06裝飾公司用假材料如何處罰
2021-01-01最新房地產法
2021-01-03勞動合同可以自由約定條款不,以約定哪些條款
2020-11-25員工涉嫌刑事責任怎么處理,單位是否解除勞動合同
2021-02-27人壽保險離婚時要分割嗎
2020-12-08保險市場上的經營主體分幾類
2020-12-14含死亡責任的保險合同必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嗎
2021-01-09無證駕駛出事故強制保險不應免
2021-01-18汽車他人放火燃燒保險賠嗎
2020-12-13保險公司對醉酒駕車者是否承擔
2020-11-08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的,保險公司是否可以不予理賠
2021-01-09保險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