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標人確實不具備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如某項目要求投標人注冊資金不少于200萬元人民幣,而有投標人的注冊資金僅為15萬美元。另一軟件開發項目,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具有省部級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有投標人并未獲得該類證書卻還是遞交了投標文件,最終當然被廢標。
第二,投標人實際上具有招標文件規定的合格投標人條件,但在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相應證書。如某項目要求投標人具有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叁級以上(含叁級)資質證書,而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該證書復印件,但從有關網站上可以查到該投標人具有該資質。對這種情況是否應該作廢標處理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
有評標專家認為,既然招標文件規定評標委員會只根據投標文件本身的內容來判定投標文件的響應性,而不尋求外部的證據,其投標文件中沒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自然應該廢標。也有評標專家認為,既然通過其他渠道可以確認該投標人具有該資質,自然應認可他的投標資格。筆者基本同意第一種觀點。
首先,評標專家沒有義務為投標人查找各種資質,而且也沒有這么多時間。其次,有些資質可以查到,如信息產業部頒發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資質》,有些資質在網站等渠道則是查不到的,如各省市頒發的《軟件企業證書》或ISO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如果查到的給予認可,那么查不到的如何處理?因為也有可能該投標人確實具有這種資質,如果不認可的話,是否也存在不公正?在組織評標過程中,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可否讓投標人補充提供?
針對這種觀點,爭論也異常激烈。有評標專家認為,招標文件規定:“為有助于對投標文件審查、評價和比較,評標委員會可分別要求投標人對其投標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澄清”,所以評標專家可以要求投標人遞交補充材料,以證明他是否具有該資格(該投標人可能確實具有該資格)。但有評標專家馬上進行反駁,認為招標文件還規定:“投標人的澄清不得改變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如果因投標人遞交補充材料而使他從不合格投標人變成合格投標人,當然是屬于實質性內容。也就是說,實質性改變是不允許的。筆者也同意此觀點,因為經補充資料才能證明是合格投標人的材料顯然不能接受,否則招標的嚴肅性將不復存在。因為既然資格材料能補充,那其他材料為何不能補充?如方案、報價等等,后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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