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在價格分占較大比例的項目中,唱標后投標人對自己在當次投標中的勝負也就基本有結論了。一些投標人在發現自己的報價大大高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或是發現自己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人的報價,可能被發現其報價低于成本報價”時,往往會選擇“放棄”投標。而這種“放棄”投標的表現形式又不盡相同:有的投標人是在澄清中提出放棄投標報價的承諾;有的投標人是對評標委員會的要求敷衍了事;有的則是拒不按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雖然這些行為都可能直接導致投標人不能正常地參與當次采購,但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卻應該以不同的方式應對投標人的這些行為。
對于投標人在澄清中放棄投標報價承諾的,應屬于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后、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定,投標人只能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撤回投標文件。按照許多地方招標文件的規定,這段時間內撤回投標的,直接后果就是該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如果投標人敷衍了事,就評標委員會對其價格的質疑,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完全可以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報價投標,將其投標按照無效標處理;如果投標人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但在這樣的情況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是不能沒收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的。
筆者建議,對于投標人在澄清時可能出現的情況,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應該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事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處理方式。只有這樣,投標人在“放棄”投標后,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處理才會順理成章,投標人也無從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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