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的商鋪要拆遷,承租人應該獲得哪些補償
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租賃的商鋪要拆遷的,承租人可以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包括停業損失、搬遷費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二、商鋪拆遷補償款歸誰?
如果承租人簽訂了商鋪租賃合同和辦理了營業執照,而且該門面的手續齊全正規合法,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遷補償的。
拆遷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標準的出租居住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協議解除租賃關系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其貨幣補償金額的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單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未達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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