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部門:廣西自治區人大(含常委會)發布文號:(1996年8月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秩序,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關聯法規: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經營者,以及從事與市場競爭有關活動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經營者在商品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本條例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本條例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關聯法規:第四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保護一切組織和個人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保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第六條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檢舉、揭發并協助監督檢查部門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檢查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檢舉、揭發屬實和協助查處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功的,給予獎勵。第二章不正當競爭行為第七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一)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二)銷售明知或者應知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前款中知名商品的具體認定辦法,由自治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九條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二)繼續使用已被取消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三)使用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與其實施獲得的認證標志或者名優標志不相符;(四)偽造或者冒用質量檢驗合格證、許可證或者監制單位名稱;(五)偽造或者冒用他人企業名稱、地址和商品的法定編號、條形碼、識別碼、防偽標識;(六)偽造商品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日期、失效日期和產地;(七)偽造商品的性能、用途、規格、等級、制作成份及其名稱和含量。第十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規格、等格、等級、制作成份及其含量和名稱、制造方法、制造日期、使用方法、有效期限、產地、加工者、制造者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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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白艷霞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較強的代理訴訟經驗及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當事人普遍好評.有多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借款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民事代理業務.通過積累大量的辦案經驗現主要向合同糾紛.物流糾紛.公司業務.工程建筑等領域邁進并取得不錯的效果.尤其是對民事糾紛案件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處理流程.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在訴訟業務中.能夠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路有準確把握.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核心需求,在非訴業務中.把在訴訟中積累的經驗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為當事人提前預防風險.盡量不發生糾紛或在產生糾紛時能最大化降低損失.白律師竭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前來探討咨詢法律業務!可電話聯系15025465062微信號:1502546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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