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規定的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其債權人應當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三個月內,就其債權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登記。其債權轉移的,其民用航空器優先權隨之轉移。
為了債權人的共同利益,在執行人民法院判決以及拍賣過程中產生的費用,應當從民用航空器拍賣所得價款中先行撥付。民用航空器優先權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權受償。民用航空器優先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扣押產生優先權的民用航空器行使。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自援救或者保管維護工作終了之日起滿三個月時終止;但是,債權人就其債權已經依照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登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權人、債務人已經就此項債權的金額達成協議;(2)有關此項債權的訴訟已經開始。
民用航空器優先權不因民用航空器所有權的轉讓而消滅;但是,民用航空器經依法強制拍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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