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詐騙案件的情況具體分為幾種
(一)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認定的起點: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行為是否明知?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和刑法理論,內外勾結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屬于共同犯罪范疇,內外勾結的行為認定也就必須符合共犯的特征。共同犯罪故意的判斷對內外勾結認定至關重要。共同犯罪故意的有無往往取決于行為人和其他犯罪人是否進行了意思聯絡,具體到征地補償中,即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事實是否明知。如明知,則進人共同犯罪的判斷領域;不明知,則不存在共犯問題。
(二)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對他人詐騙征地補償款行為具備了明知的條件下,就進入了共同犯罪的認定領域。結合其客觀行為,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的形態有如下三種:
(1)事中明知 不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開始對他人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的行為并不知情,但隨著征地工作開展而知曉,在補償款被騙取之前而不作為,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2)事前明知 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在其履行職務之前,就知曉他人騙取征地補償款的行為而予以幫助,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
(3)事前積極共謀 積極作為形態。國家征地工作人員事前積極與他人共謀騙取征地補償款,其職務便利是達致騙取結果的主要方式,事后收取了他人給予的感謝費。內外勾結的三種實踐形態都屬于共同騙取國家征地補償款犯罪,雖然只是程度上的差別,而這種程度上的差別卻妨礙了司法實踐中對共同貪污罪的認定,造成了此類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現象。
此類問題的解決需要自己進行一定的法律了解,因為自己涉及詐騙,有關部門一旦確定自己的后果就會比較嚴重,所以自己要合理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如果自己沒有存在此類問題,那么自己該得到的賠償依舊會得到,如果屬實,自己將面臨牢獄之災。
2020拆遷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征地補償維權方式有哪些
2020四川征地補償標準是怎樣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車禍負主要責任能走工傷嗎
2021-02-17先離婚后告重婚可以嗎
2020-12-17主要責任不要諒解書會坐牢嗎
2021-01-08業務委托書可以背書轉讓嗎
2021-01-25公民侵犯個人隱私怎么處理
2021-03-05勸退包括辭退嗎
2021-03-09租房怎么防中介風險
2020-12-17工會會員享有哪些權利
2021-03-19雇傭關系受傷怎么賠
2020-12-11勞務外包和正式工待遇有差別嗎
2020-11-09外包勞務審計流程怎么進行
2021-01-21我國工程保險有沒有法律保障
2021-01-02車禍保險公司多久賠償
2021-02-02怎樣提前解除保險合同
2021-02-28如何避免理賠糾紛受損
2020-11-27美國環境責任保險制度的啟發
2020-12-20保險受益權的界定
2021-01-11被代理人(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2020-12-23企業取得的房屋拆遷補償該不該交增值稅
2021-02-11征地拆遷中,航拍圖有時間截點嗎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