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于職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三、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日通知單位;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保障勞動條件的;
4、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知識鏈接:因勞動者的原因造成公司損失可扣除工資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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