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烏審召征地補償標準是誰規定的?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 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將協議作為征地報件必備件附征地卷一同上報。
三、對征地拆遷補償不滿的原因
不難看出,當前征地補償標準主要是與耕地產值這個單一指標相掛鉤,而且取的是前三年的平均值,這里的“平均”是同一行政區域內的平均,而非某一戶或某一村的“平均”,這樣的“平均”結果就更低。現行的補償方式并沒有充分考慮被征土地的地理區位差異、物價指數、作物類別差異等市場化因素在確定補償標準中的權重作用,往往導致補償價格與老百姓心理的補償預期相去甚遠。農戶三十年的土地承包期與平均產值的總收益往往大于被征地一次性的貨幣補償,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農民生活支出成本增加,老百姓的反對聲音也越大。
此外,被征地的土地使用屬性不同,如商業用地、綠化帶用地、工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帶來的補償標準也不同,以至于同一塊地段,同一類附作物,補償的標準也不盡相同,極易引起相鄰區域農民的攀比和不滿。
可以說,在烏審的相關政府部門沒有公開征地補償標準方案之前,其他任何渠道了解到的消息都不足為信,而且,政府征地總歸是劃分區域的,不可能說全市當前都是屬于拆遷征地的工作,所以,在烏審的市民,最好是先確定了烏審政府征收土地的范圍和等級后問詢工作人員具體的征地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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