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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的人會覺得納悶,怎么有些交通事故的處理中,對事故車輛進行了扣留,而有的情況下又沒有呢?其實這是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作出的,那到底法律中規定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情形有哪些
(一)扣留事故車輛的程序
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將車輛移至指定的地點并妥善保管。
對無牌證、達到報廢標準、未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違規車輛,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二)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代替駕駛、違法行為尚未消除、需要調查或者證據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車輛: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于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三)扣留車輛后的處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對棄車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不領取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交通事故調解注意哪些問題
對于當事人來說,選擇調解方式解決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的目的就是想以較小的時間和金錢成本來換取較大的收益。但是,法律對交通事故各項損害賠償項目都明確規定的標準,且大部分情況下車輛也有保險。因此,在協商、調解過程中,當事人不能因為是自愿協商就做出無原則的讓步和妥協。在進行調解時,當事人應當注意事項:
(一)全面了解賠償能力、保險等信息
全面了解對方賠償能力、車輛保險情況,比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商業險保額。掌握上述信息是調解的前提條件。
(二)作為車主,在調解時對各項賠償要考慮全面
1、嚴格按照保險理賠的賠償標準簽訂協議,否則在保險理賠時會有麻煩。
2、對賠償項目不要有漏項,否則即便是簽訂一次性解決賠償的調解協議,對方仍可就遺漏的賠償項目索賠。
(三)作為受害者要嚴格考慮自身損失情況
作為賠償權利人,也就是受害者要注意以下問題:
1、保留和搜集交通事故相關憑據;
2、全面掌握自身損害的情況,必要時進行傷殘鑒定;
3、精確計算各項賠償項目的金額;
4、調解時盡可能從快解決并一次性取得全部賠款,否則就失去調解的意義。若對方過分拖延沒有誠意調解,應盡快選擇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要是交警部門需要對事故車輛作出扣留處理的話,則此時一定要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進行,否則的話扣留事故車輛的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法律中規定的可以扣留事故車輛的情形有哪些,律霸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講解,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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