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包括當事人的詳細個人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駕照等),車輛的信息(行駛證、交強險保單),交通環境的信息(天氣陰晴、路面狀況等)。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當事人、證人等對發生交通事故的描述形成的事實,包括時間、地點等。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證據包括現場勘查(照片、繪制示意圖、搜集的物證等),當事人及車輛的檢查、檢驗及(當事人受傷狀況、駕駛員飲酒狀況等)、證人證言。原因分析包括交警對交通事故發生的內在根源的分析、判斷。
4、當事人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當事人具有哪些違章現象(即有哪些違反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以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對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作用大小。
二、交通事故責任是由公安認定嗎
交通事故中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而且在十天內作出認定結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規定,交通事故中對于事故責任的認定,仍然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據了解,該法律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形成原因,制作交通事故成因報告書,并送達當事人。”一些地方和法院提出,如果公安機關不再作責任認定,大量的交通事故糾紛只能由法院處理,法院難以承擔。由公安機關處理糾紛,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方便群眾和降低訴訟成本。
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形成原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是公安交警在對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的過程中,依法做出的一種法律文書,而這個文書往往就建立在對事故現場勘驗、檢查之后,依法做出的基礎之上。而往往當事人就需要根據這個認定書確定彼此對事故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做偽證有什么后果?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申請復核嗎?
幾種常見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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