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的土地不歸公民個人所有,政府有權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但在征地過程中難免會給他們帶來損失。為了征地工作能有效的開展及避免征地過程中發生糾紛,就需要在經濟上對被征地者給予補償,故而政府在發布征地公告后就得制定相應的征地補償實施辦法。那么在甘肅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說道說道。
第一條為切實保護被征收土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強征地補償費用的管理,確保征地補償費用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歸國家所有,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的行為。
征收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統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組織、團體和個人不得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三條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第四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必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甘肅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規定辦理。
(一)征收土地,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方面會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二)按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方案、當地年產值標準和補償倍數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三)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
(四)城市規劃區內,市、縣政府收購儲備土地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組織有關方面會同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進行土地面積丈量、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并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協議。
(五)征收土地后進行有償出讓的,征地補償費用按規定繳入市、縣財政部門設立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由市、縣財政部門進行清算后支付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實行統一征地跨市、縣行政區域的,征地補償費用由負責統一征收土地的市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征地服務機構,依據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民集體組織簽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協議,支付給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向農村集體組織指定的開戶銀行匯款或以轉帳方式支付,但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城市規劃區內,市、縣政府收購儲備土地涉及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據與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征收土地補償協議,直接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定的開戶銀行匯款或以轉帳方式支付土地補償費用,但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六條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據登記確認的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數量進行核算,在村民居住地公告后,支付給青苗或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
第七條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安置途徑確定分配對象。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集體發展基金;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自謀職業,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經被征地農戶申請,與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發放給需要安置的農戶;參與社會保障安置的,全額發放給被安置人員,用于個人繳納養老保險金。
第八條土地補償費支付給享有被征收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調整質量和數量相當的土地給被征地農戶繼續承包經營的,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調整土地的,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用于被征地農民個人的生活安置、支付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金,其余土地補償費留作集體發展基金。
第九條被征收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屬于村內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小組或社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歸村民小組或社所有,不得在行政村內平衡。
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補償費實行專戶管理,收支、使用及帳務必須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定期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使用土地補償費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
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民主理財、村務監督等群眾組織,保障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的知情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第十二條完善征地補償費的村級財務管理。已建立村級財務代理制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實行村社征地補償資金財務委托代理制度,村、社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業務委托鄉、鎮經管站代理。代理機構為村、社集體經濟組織設立專戶,實行定期報帳制度。
村級財務委托代理堅持集體資產所有權、資金使用權、投資收益權、財務審批權不變的原則。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對補償費用實行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審計結果在村、社集體經濟成員中公布。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費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不得將征地補償費用于償還集體經濟組織債務、上繳稅費、發放工資等,違者將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有征地就得有補償,被征用的土地類型不同其補償辦法也不一樣,具體的補償辦法大家可參考上述甘肅征地補償款發放標準。而被征地者在確認無誤并領取征地補償款后就要積極的配合征地辦的工作盡早搬離,如果有特殊情況存在或者征地補償款發放數額不對的應及時的向征地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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