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勞動關系轉移需要注意什么區別,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第一,要保留員工關系轉移原因的證據,以證明企業的行為確因客觀情況,而非主觀惡意,以便在發生法律訴訟時,不至于太過被動。
第二,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關于協商,需要注意三點。
首先,在確定轉移員工的名單后,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部門內會議,由部門負責人對涉及到的人員進行小范圍開會。無論哪種會議方式,企業在此期間均應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在召開會議時,要求所有涉及員工簽到。在會議中,企業應坦誠地告知勞動者企業的客觀情況,如業務轉移、部門取消等等,并且將這些宣講內容寫入會議紀要。
同時,對于工齡等敏感問題不要回避,最好在會議上向員工明示,到新單位后工齡累計計算,如果不同意轉移的,則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避免不同工齡的員工在比較經濟補償金時產生心理不平衡的現象。案例中的余某實際就是這種情況,因其在該企業工作差一點不滿一年,所以只能拿到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同事相比難免心有不滿,從而向企業提出更苛刻的解除條件。在開會完畢,會議記錄上應要求全體與會人員簽字,以證明員工知曉該情況,并且與員工進行了協商。
其次,為了使員工勞動關系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系轉移的另一個關鍵因素。再次,對于個別不配合的員工,企業除了大會上的宣講外,再提供單獨溝通的機會,并且保留與其協商的證據。除了上述保留員工關系轉移原因的證據和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外,還要及時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員工關系轉移不要無限期地協商,以免擴大企業的損失,產生更多的變數。在與員工經過幾次協商后,個別員工仍然不同意轉移的,企業應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
異地勞動關系轉移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1、要保留員工關系轉移原因的證據,以證明企業的行為確因客觀情況,而非主觀惡意,以便在發生法律訴訟時,不至于太過被動。
2、要與員工進行充分的協商。關于協商,需要注意三點。
(1)在確定轉移員工的名單后,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采取召開全體會議,也可以召開部門內會議,由部門負責人對涉及到的人員進行小范圍開會。無論哪種會議方式,企業在此期間均應注意保留證據。比如,在召開會議時,要求所有涉及員工簽到。在會議中,企業應坦誠地告知勞動者企業的客觀情況,如業務轉移、部門取消等等,并且將這些宣講內容寫入會議紀要。由勞動者向仲裁庭提出要求明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者需提交工資支付憑證或者工作證等證據,對于由用人單位保管勞動者無法提交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不提供的,按照對勞動者有利來處理。
(2)對于工齡等敏感問題不要回避,最好在會議上向員工明示,到新單位后工齡累計計算,如果不同意轉移的,則按照法律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企業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避免不同工齡的員工在比較經濟補償金時產生心理不平衡的現象。案例中的余某實際就是這種情況,因其在該企業工作差一點不滿一年,所以只能拿到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和其他同事相比難免心有不滿,從而向企業提出更苛刻的解除條件。在開會完畢,會議記錄上應要求全體與會人員簽字,以證明員工知曉該情況,并且與員工進行了協商。
(3)為了使員工勞動關系順利轉移,除了本企業內部的宣傳外,接收企業友好的態度和優良的福利待遇也會成為促成員工關系轉移的另一個關鍵因素。再次,對于個別不配合的員工,企業除了大會上的宣講外,再提供單獨溝通的機會,并且保留與其協商的證據。除了上述保留員工關系轉移原因的證據和與員工進行充分協商外,還要及時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員工關系轉移不要無限期地協商,以免擴大企業的損失,產生更多的變數。在與員工經過幾次協商后,個別員工仍然不同意轉移的,企業應及時與員工辦理勞動關系解除手續。
怎么認定童工
童工是指未滿16周歲,與單位或者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有經濟收入的勞動或者從事個體勞動的少年兒童。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對異地勞動關系轉移需前要注意的內容不太清楚,要進一步了解可以找律霸網律師進行詢問。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2020年標準刑事辯護書范本
2020-12-29怎么轉讓公司股權
2020-11-15夫妻欠債協議書怎么寫
2020-11-16自書遺囑與代書遺囑的有效要件
2021-02-03收集婚外情離婚賠償證據的方式
2021-02-28未取得產權的集資房離婚怎么分
2020-11-20如何評定交通事故傷殘
2020-11-11夫妻個人財產,配偶和子女有居住權嗎
2021-03-03房產解押需要什么材料
2020-11-10女兒和孫子誰的繼承權大
2021-02-24雇傭關系因疾病死亡怎么辦
2021-01-14與原公司未解除勞動合同能與新公司簽合同嗎
2021-02-12如果公司倒閉怎么賠償
2020-11-23公司沒有陪產假違法嗎
2021-01-19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2020-11-18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償完家屬還要錢怎么辦
2021-01-23飛機延誤賠償流程是怎樣的
2020-11-28單獨的航班意外險不包括航班延誤責任
2020-11-21買了自燃損失險,車輛著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賠償..
2021-02-20出國旅游保險選購要注意的點有哪些
2020-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