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并沒有明確規定,在什么時候做傷殘鑒定,但一般都是治療終結后,或出院后傷情已穩定時。《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中規定,評定時機----應在原發性損傷及其與之確有關聯的并發癥治療終結或者臨床治療效果穩定后進行鑒定。
可在損傷后3個月內進行鑒定-----“適用于以原發損傷后果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包括肢體、臟器缺失,內臟切除、修補,顱骨和頜骨缺損,肋骨骨折,肋骨缺損,牙齒脫落等。接受委托時應當明確告知被鑒定人,傷殘鑒定后有可能影響”三期“評定。”
1、至少在損傷3個月后進行鑒定
適用于椎體壓縮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損傷),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傷,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連,肢體骨折未手術且不涉及功能障礙。
2、至少在損傷6個月后進行鑒定
適用于以損傷并發癥或后遺癥作為鑒定依據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體表瘢痕(含色素改變),視、聽覺功能障礙,性功能障礙,肢體骨折或軟組織等損傷后涉及關節功能障礙(含手、足功能),顱腦損傷后涉及智力缺損、精神障礙、大小便失禁、語言功能障礙,臟器損傷后的功能障礙。傷后間隔較長時間手術的,鑒定時間需相應的延長。
3、至少在損傷9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中樞或周圍神經損傷引起的肢體癱瘓。
4、至少在損傷后12個月后進行鑒定----適用于肢體長骨骨折并發骨髓炎、骨不連。
內固定(裝了鋼板)在位傷殘程度鑒定的時機選擇
內固定物不影響傷殘等級評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標準選擇鑒定時機。
如:肋骨內固定、脊柱骨折內固定、臨床認為不必取出內固定且出具證明(建議意見)的。對肢體鄰近關節的內固定在位可能影響關節功能并需據此關節功能評定傷殘等級的,原則上需取出內固定并經適當功能鍛煉2個月以上方能進行鑒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鑒定:
1、內固定在位符合標準中鑒定技術規范或條款規定情形的;
2、因年齡(60周歲以上)、身體等原因,為避免可能的手術風險,被鑒定人書面申請或臨床出具不宜取出證明(建議意見)的;3、雙方當事人同意根據現狀進行鑒定的。
注意:每個地區也許有些許差別,但大同小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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