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
法律咨詢:
您好,累犯是否可以允許假釋?
律霸網律師解答:
為了給累犯者早日重返社會留一片希望,排除上述所列的不合理性,又體現出對累犯從嚴懲治的精神以及準確判斷“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假釋之實質性條件,應對累犯者和初犯者皆準假釋,但在適用假釋的時間條件上,可以對累犯要求更嚴,例如,累犯者假釋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執行原判有期徒刑刑期四分之三以上,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累犯,實際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以上。
相關法律知識:
首先,累犯不得假釋不符合我國的假釋理論。立法規定累犯不適用緩刑和假釋,但同為刑罰執行制度的假釋和緩刑制度在適用的實質條件和時間前提上有巨大差異。從緩刑制度看,犯罪人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后5年內又故意犯罪的,足以讓法院在判刑時就斷定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比較大,不具備“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這一實質條件,因而,我國刑法規定,對累犯不適用緩刑。在時間條件上,緩刑是法院在決定判處刑罰的同時采用的制度。比較而言,累犯后罪刑罰執行了部分后的累犯人,與其在第二次犯罪時所表現的主觀惡性通常會有所減弱,所以,對犯罪人是否適用假釋,起決定作用的應是犯罪人在刑罰執行部分后的教育改造效果和悔改表現,而并非完全依據其犯罪時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縱然犯罪人是累犯,也并不必然表明對其適用假釋“確實會”再危害社會,不符合假釋的適用條件。由此觀之,只有在刑罰已經執行了部分后,才能根據犯罪人在刑罰執行中的教育改造表現,判斷其是否符合假釋的“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實質條件。我國刑法僅僅因為構成累犯時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就否定了“改造”中所有累犯者適用假釋的可能性,是與我國假釋理論相違背的。
其次,累犯不得假釋不符合假釋制度的設立目的,不利于促進累犯的教育改造和改過自新。設立累犯制度,并非僅為了給與累犯者處以較重的懲罰,而促進累犯人的教育改造和矯正改善才真正表明其制度設置的“良苦用心”。伴隨監獄行刑社會化的思潮和實踐運動,假釋制度因其具有鼓勵受刑人自新、促進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行為矯正、彌補長期徒刑不足和作為犯罪人回歸社會之橋梁等制度特點,逐漸成為現代刑事政策的“寵兒”。而我國刑法累犯不得假釋的規定,完全打破累犯者通過積極改造爭取提前出獄的希望,也必然損傷累犯者參與教育改造的積極性。
最后,累犯不得假釋還不適當地增加了監獄的負擔,不利于監獄提高其教育改造的質量。與1997年刑法針對我國重新犯罪的態勢而適當擴大累犯范圍相應的是,因累犯被判重刑的人數也隨之增多。而規定累犯不得假釋,監獄內的人口自然就隨之攀升,導致了監獄負擔不適當的增加。而監獄又是一種有限的國家資源,其結果自然是影響監管改造的質量,對累犯者的教育改造質量也就得不到很好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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