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犯可不可以構成累犯
不可以。緩刑考驗期滿不是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而是原判刑罰不再執行,對緩刑犯罪分子緩刑考驗期滿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新罪的,不能以累犯論處。
既然緩刑是對原判刑罰的不執行,那就不能把緩刑理解為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盡管在緩刑考驗期內,依法由公安機關對緩刑犯罪分子進行考察、監督,但這種考察和監督不是對刑罰的執行,而是對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期間表現的掌握,以督促其認罪服法,改過自新,同時也是為了監督緩刑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是否再犯新罪。
《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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