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被辭退可以請求補償嗎?
可以,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爭取賠償會更加順利。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月嫂被辭退也可以,但是要爭取到更多的權益,為此建議被辭退的月嫂可以來律霸網找專業律師了解更多知識。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申請勞動仲裁要交多少費用
2021-01-12隱名合伙關系是如何認定的
2020-11-09醫院小病大治有什么后果
2021-01-06女職工生育保險報銷手續是什么
2021-02-14國家賠償決定如何申請執行
2020-12-31前妻要求增加撫養費我該怎么辦
2020-11-14家庭冷暴力離婚能索要賠償嗎
2021-03-11向外國請求送達文書,請求書應載明內容
2021-03-04被取保候審了就表示結案了嗎,還會判刑嗎
2020-12-03工傷社保賠了單位還要怎么賠
2021-01-05房屋保全之后如何處理
2020-12-135年后的房產贈與還要交稅嗎
2021-01-06股東離職是否有競業限制
2021-01-30人壽保險的理賠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2020-12-02飛機故障延誤賠償新規
2021-01-26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內容是什么
2020-11-11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的情形有哪些
2021-01-19保險法司法解釋(一)內容有哪些
2020-12-17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什么分配
2021-01-21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等是否一并處分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