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這一新規定,理論和實踐中存在分歧。本文試就如何理解這一規定進行探討,并結合司法實踐,對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如何正確定罪提出自己的看法。
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問題,當前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只適用于由交通肇事罪轉化成的故意犯罪”。(注:侯國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難問題解析與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1998年版,第349頁。)按照該觀點,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有生命危險,但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見死不救,駕車逃跑,導致被害人死亡,以及交通肇事后故意將身負重傷、生命垂危的被害人轉移、拋棄,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均應定交通肇事罪,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既適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也適用于因間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如有的同志認為:“肇事后逃逸,不能排除肇事人對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持放任態度,但這是肇事后的結果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因此應定交通肇事罪”。(注:魏克家、歐陽濤等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罪名適用指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62頁。)“如果行為人發生重大事故,為逃避責任,故意將致傷人員移棄荒野造成死亡的,應按刑法關于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注:蘇惠漁主編:《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455頁。)這種觀點被大多數學者和司法人員所接受。如有的學者在揭示了我國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缺陷之后仍認為:在立法未作修改之前,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形式解釋為兼含間接故意是比較合適的。(注:李潔:《析交通肇事罪的罪過形式》,《人民檢察》1998年第11期。)
第三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只適用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情況,不包括因故意(包括間接故意或直接故意)致人死亡的情況。(注:黃祥青:《淺析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政治與法律》1998年第4期。)該論者未對這種觀點進行必要的論證,司法實務中對這種意見也持有較多的異議。
律霸網小編認為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現將理由闡述如下:
它符合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交通肇事階段和駕車逃跑致人死亡階段。第一階段屬過失肇事,大家均無異議。第二階段是行為人發現被害人受傷后,為逃避法律責任,棄之不顧,駕車逃跑,導致被害人死亡。在這一階段,行為人主觀上又形成新的罪過,客觀上又有新的行為和危害結果。刑法理論把犯罪行為區分為作為和不作為。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須以具有作為義務為前提。這種作為的義務由來可以是法律上的明文規定、行為人職務或業務上的要求、法律行為所產生的以及行為人自己先前的行為引起等。所謂來自自己的先前行為是指行為人前面的某個行為使他人的人身安全處于一種嚴重的危險狀態,行為人就負有采取積極行為消除這種危險狀態使他人恢復安全的義務,不履行這種義務致使他人死亡的,就構成刑法上的不作為。有的學者認為,這次刑法修改,立法機關對行為人交通肇事后有無救助被害人的法律義務采納了否定意見,因此對肇事后沒有搶救傷者的行為不能轉化為他罪(注:張軍、胡云騰等主編:《中國刑法罪名大全》,群眾出版社1997年版,第104頁。)。筆者認為這種結論缺乏依據。沒有任何立法資料可以證明:立法機關已經認可交通肇事者不具有救助被害者的義務。上述看法是論者的妄測。早在1991年9月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七條中就有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被害者因行為人的肇事行為,身受重傷,生命處于危險狀態之中,這種危險狀態是由行為人的先前肇事行為引起的,因此行為人就有義務消除這種危險狀態。行為人不對被害人采取積極的搶救措施,駕車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這完全符合我國刑法意義上的不作為。所以,肇事后棄傷者于不顧,駕車逃跑,沒有履行搶救傷者的義務,放任被害人死亡,這在本質上是實施新的犯罪行為。這一新的犯罪行為(不作為)是在行為人新的主觀罪過支配下實施的。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是不斷變化的,在一定條件下,故意行為可以轉化為過失行為,過失行為可以轉化為故意行為。隨著主觀心理狀態的變化,行為的性質也會隨著發生變化。行為人交通肇事致人重傷后,明知若不及時搶救,被害人就有可能死亡。但行為人在明知的情況下,駕車逃逸,放任危害結果發生,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完全具有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總之第二階段,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新的罪過,客觀上具有新的犯罪行為和新的犯罪結果,因而完全構成一個新的犯罪-故意(間接)殺人罪。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認定書復核需要幾天出來結論
2021-02-07掉頭追尾事故責任認定
2020-12-08不動產權證書和土地證的區別是什么
2020-12-20子女贍養父母有哪些應盡義務
2021-01-26交通肇事喪葬費賠償標準
2021-02-12一套房產可辦多次抵押登記嗎
2020-12-07民法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2020-11-17離婚時集資房怎么分
2021-01-08按天計算報酬是否是勞動關系
2020-12-23海南省改制關閉破產國有企業職工安置辦法
2020-12-12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
2021-01-09哪些勞動爭議可由調解委員會調解
2020-12-03婚嫁保險有什么用
2021-02-15買了自燃損失險,車輛著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賠償..
2021-02-20無效保險合同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2021-01-07如何簽訂保險合同,怎么看懂保險合同
2020-11-20房子失火保險賠嗎
2021-01-19房屋保險包括哪些房屋保險不賠償的情況是什么
2021-03-12交通意外撞死人保險怎么賠償
2020-11-13在責任保險中保險合同的賠償要件是什么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