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房東經中介居間與客戶簽訂買賣合同,在交房前買賣雙方因貸款的出款時間出現(xiàn)矛盾,房東遂在簽訂合同后私下拆除煤氣。交房時客戶要求中介蓋章證明中介確認的交房當天情況,并標注“房內原有設備:煤氣表、淋浴器、空調被甲方拆除”。客戶以此要求房東賠償原房屋內的煤氣初裝費、空調、熱水器及配件、遲延交房、遲延出租的損失等各項費用。而中介因未依約收取尾款導致客戶無法追償該筆損失有過錯,客戶一并起訴中介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根據《合同法》四百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中介具有如實報告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中介對外開具的證明是對交房情況的確認,該證明具有一定的證明效力,中介力證簽訂買賣合同時不存在固定設備,買賣雙方也從未合意處理過,而出具蓋章證明時客戶尚未支付傭金,中介屬被迫開具;而尾款本身就是為交易順暢設定,中介未留存尾款存有過錯,但因房東認可不同意支付中介尾款,故一審法院認定中介沒有過錯,判決房東僅因自愿支付客戶煤氣初裝費890元,其他訴求不予支持。客戶不服,并上訴至二審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同一審理由,并且最終維持原判,中介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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